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防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黔府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基本政策统一,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公平;坚持基金管理统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坚持经办流程统一,科学合理划分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职责。
(二)目标任务。2010年,黔南州、黔西南州、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和铜仁地区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并组织实施。其余地区也应抓紧制定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2011年6月30日前组织实施。
二、基本政策和基金管理
(一)统一基本政策。各地要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市(州、地)范围内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政策,各县(区、市、特区)实施市级统筹前出台的政策应予废止,并不得再自行制定出台或变相出台新的政策。
(二)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缴费基数、费率。退休人员参保,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统一支付范围。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等技术标准,并逐步向全省统一过渡。
(四)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待遇,以及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范围和支付标准。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市(州、地)可以从实际出发,设定不同的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由各县(区、市、特区)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选择参加相应的公务员医疗补助。
(五)统一基金管理。市(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基金的征缴和支付管理。县(区、市、特区)只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不设财政专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由市(州、地)负责并组织实施,市(州、地)、县(区、市、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收支预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大病统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单位所在地或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县(区、市、特区)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应按月上解到市(州、地)社会保险财政专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由市(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为方便参保人员,也可以委托县(区、市、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相应结算业务。
三、经办服务和流程管理
(一)统一经办机构职责。按照“基金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州、地)、县(区、市、特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加强县(区、市、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统一经办业务流程。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待遇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流程。简化跨地区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流程,缩短医疗费用报销时限,尽早实现区域联网就地结算医疗费用。
(三)统一定点机构管理。要结合市级统筹制度的建立,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协议签订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划分市(州、地)和县(区、市、特区)的管理职责。
(四)统一费用结算管理。市(州、地)要结合市级统筹工作的推进,调整完善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更加科学合理的费用结算制度。
(五)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全省统一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的核心平台应用软件,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由省和市(州、地)共同组织建设,建立分级负责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制度。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原则,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指导督促机制,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省厅对各地工作进程定期进行调度。
(三)制定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各地要在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原有政策和办法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测算基金收支,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积极稳妥推进。推进市(州、地)级统筹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对新老体制和政策差异,要搞好衔接,平稳过渡。妥善处理市(州、地)级统筹制度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与省厅沟通。
(五)落实清欠责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建立以前,用人单位历年欠缴或财政欠拨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市(州、地)和县(区、市、特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制定清缴计划,原则上3年内必须分步清缴到位。